四川省省级储备粮竞价销售交易细则(市储备公司)2016年9月
发布日期:2016-09-07 作者:- 浏览次数: 字号:[ ]

 

四川省省级储备粮竞价销售交易细则(市储备公司)
2016年9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受成都市粮油储备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四川粮油批发中心(以下简称“批发中心”)承担四川省省级储备粮竞价销售的相关工作。为保证竞价销售活动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四川省省级储备粮竞价销售活动。
第二条  四川省省级储备粮竞价销售活动,采取计算机网络竞价的方式进行。参加交易的卖方为成都市粮油储备有限责任公司,卖方具体负责粮食出库、商务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参加交易的买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自愿报名的具有粮食经营资格的企业和其他用粮单位。
第三条  批发中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竞价销售。批发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和交易当事人必须遵守本细则。禁止恶意串通交易,损害他人利益。
 
第二章  交易准备
 
第四条  参加交易的买方单位须向批发中心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交易报名表》、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交易授权书》、《网上交易承诺书》和法定代表人、交易代表身份证及复印件,取得网上交易资格,领取交易代码、电子密钥、密码。
第五条  交易代码、电子密钥、密码等为买方单位的资格凭证,属买方单位的商业机密,须妥善保管,如丢失或泄露,责任自负。
第六条  参加交易的买卖双方需向批发中心预交:①每吨10元的交易保证金;②每吨50元的履约保证金;必须在交易日前1个工作日内到达批发中心指定银行账户。
本次竞价销售 保证金不能抵做货款使用
第七条  卖方在正式交易前7日内向批发中心提供标的,标的内容包括品名、数量、底价、交货库点、仓号、生产年限、质量等级等,并同时提供与标的内容相符的、具有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质检报告1份及样品一公斤。
第八条 批发中心于交易开始前1个工作日在交易大厅公告栏和“四川粮网”(www.scgrain.com)公告竞价销售信息,在交易大厅展示交易样品及质检报告。交易代表应及时到现场或登陆“四川粮网”(www.scgrain.com)了解竞价销售有关事项和信息。
 
第三章  交易地点和时间
 
第九条  交易地点设在成都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大厅(成都市上东大街段246号新良大酒店6楼)。
第十条  报名和交易日期由批发中心提前5个工作日在“四川粮网”(www.scgrain.com)公告。
报名时间为报名日上午8:30—12:00,下午2:00—5:00;
交易时间为交易日下午3:00开始。
第十一条  因公共网络资源出现故障造成交易中断的,批发中心有权推迟或暂停交易;买方因其终端设备等原因不能正常交易的,不影响整体网上竞价交易的正常进行。
第十二条  交易时间、地点如有临时变更,批发中心另行通知。
 
第四章   交易秩序
 
第十三条  交易代表凭证按时入场参加交易;场外交易的,登录“四川粮网” (www.scgrain.com)竞价交易系统“省(地)储粮”交易入口,参加交易。
第十四条  交易代表应着装整洁,举止文明,自觉维护场内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的指导。交易大厅内禁止抽烟、大声喧哗等影响正常交易的行为。禁止携带液体物品进入交易大厅。
第十五条  交易活动必须按照本细则确定的交易方式、交易程序进行。对严重影响交易秩序的,工作人员将责令其离场。
 
第五章   交易程序
 
第十六条  竞价交易按标的序号顺序, 依次按交易节(五个标的为一个交易节)进行。
第十七条  开市后,交易代表利用计算机按交易节逐节进行交易。每笔交易从标的底价开始报价,并按每吨10元的价位递升报价。
第十八条  在标的底价上无人应价时,即撤销该笔交易。
第十九条  买方如接受计算机报出的价格,应点击计算机应价,竞价数量已超过预交保证金所能购买的数量的不得再参加竞价。
第二十条  买方一经应价,不得撤回。
第二十一条  买方在新价应价后,在前一价位的应价自动失效,价高者成交。
第二十二条  竞价交易成交价格为卖方仓内交货价,不含包装,包装物费用按三十条规定执行。如需要在交割仓门前交货的,汽车板前费用为30元/吨,由买方负担。汽车板前费用具体包括:散装出库时,包括装车、过磅(包括确需库外过磅的)等费用;包装出库时,还包括灌包、封口、口绳、装车等费用。卖方收取汽车板前费用后,应开具发票。
   第二十三条  交易结束后,参加现场交易的买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由批发中心届时制定)到指定地点签订《四川省省级储备粮竞价交易买卖合同》,参加网上竞价交易的可以通过邮寄方式签订《四川省省级储备粮竞价交易买卖合同》。
合同自成交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成交的,批发中心按成交金额的1.5‰分别向买卖双方收取交易手续费,交易手续费从预交的交易保证金中扣除,余款退还或转为货款。
第二十五条  未成交的,在交易会结束后,凭批发中心开出的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收据,经批发中心核实后,2个工作日内退回预交的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也可转为货款或其它交易会的保证金。
 
第六章  交割与结算
 
第二十六条  买卖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义务,享受合同约定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买方必须于成交之日起30天内将货款一次或分批汇入本中心指定账户。批发中心收到货款后,及时开具《出库通知单》。
第二十八条  买方将货款汇到批发中心指定账户后,凭批发中心出具的《出库通知单》可到卖方查验货物,卖方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条  买方提货时,买方代表应向卖方出示《四川省省级储备粮竞价交易买卖合同》、《出库通知单》、本人身份证明,并及时派人到卖方组织现场验收并监装。卖方应及时组织发货,并保证足够的出库能力,不得设置障碍影响出库。粮食质量以公示的质量等级及指标为准,买方根据自身用途,在交易前可到库点抽检化验相应指标,数量以合同为依据,以卖方计量衡器为基准。
第三十条  具体发运方式由买方与卖方协商,运杂费由买方据实结算,标准应与当地市场价格相符。包装运输,包装物由买方自理或者委托卖方代办,其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议定。
第三十一条  出库期限按标的的大小规定为:标的物数量若小于或等于1000吨的,出库期限为自成交之日起40天,标的大于1000吨的,出库期限为自成交之日起50天。买方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提货,由于买方原因逾期未出库的,货物所有权及附属的所有权利视为完全转移给买方,批发中心将全额货款划转给卖方。逾期未出库完毕的部分,交割库有权按库内的相关规定向买方收取保管费用。
第三十二条  买方如对数量、质量有异议,应立即停止提货并与卖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3日内向批发中心书面申请调解,由批发中心组织四川省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进行实地抽样并进行检验,该检验结果对双方都有拘束力,双方均不得再对该检验结果提出任何异议。批发中心以此检验结果为调解依据进行调解,相关费用及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过错方承担。
第三十三条  买卖双方出现商务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3日内书面申请批发中心调解或通过法律诉讼程序解决。经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协商(调解)协议书。
第三十四条  买卖双方验收无误且开具收取销售发票无争议的,当场签署《验收确认单》,并由买卖双方分别送达批发中心。卖方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开具正式发票。
第三十五条  卖方发货完毕后,批发中心凭双方签署的《验收确认单》,于5个工作日内将货款拨付至卖方在农发行开立的有关账户。交割完成后,本中心分别为买卖双方办理结算。
 
第七章  违约处罚
 
第三十六条  交易成交后,在规定时间内,参加交易的买方不签订书面合同的视为买方违约,合同终止。批发中心负责将买方预交的履约保证金50元/吨划拨给卖方,交易保证金10元/吨不予退还。
第三十七条  交易成交后,在规定时间内,参加交易的卖方不签订书面合同的视为卖方违约,合同终止。批发中心负责将卖方预交的履约保证金50元/吨划拨给买方,交易保证金10元/吨不予退还。
第三十八条  买方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货款汇至批发中心指定账户的,视为买方违约,批发中心负责将买方预交的履约保证金50元/吨划拨给卖方,交易保证金10元/吨不予退还。
第三十九条  若卖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质量、品种、数量交货,视为卖方违约,批发中心负责将卖方预交的履约保证金50元/吨拨给买方,交易保证金10元/吨不予退还。
 
第八章  不可抗力
 
第四十条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具体条款在合同中约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交易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交易细则由成都市粮油储备有限责任公司解释。 
                  四川粮油批发中心
                                         2016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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