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储备粮竞价销售交易规则(试行) 2020年1月
发布日期:2020-01-15 浏览次数: 字号:[ ]

中央储备粮竞价销售交易规则(试行)

                     2020年1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服务国家粮食宏观调控,充分发挥交易市场配置资源作用,稳定粮食市场价格,将竞价销售的中央储备粮,按照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的品种和数量,通过四川粮油批发中心(以下简称“批发中心)交易平台交易。为保证交易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粮食政策等,特制定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 批发中心负责搭建统一的竞价交易平台、协调粮食交易和出库、组织粮食交易资金结算。承担粮食交易会员管理、交易组织、商务处理、办理粮食交易资金结算等工作。

第三条 本交易规则适用于在批发中心内进行的中央储备粮竞价交易活动及其工作人员和交易当事人。

第四条 批发中心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组织粮食竞价交易活动。粮食交易活动采取计算机网上竞价的方式进行,具体交易方式见《中央储备粮竞价销售交易公告》(以下简称“《交易公告》”)。

第五条 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分公司”)下属直属企业作为中央储备粮的卖方,具体签订交易合同。交货仓库为卖方确定的实际存储仓间或库点,直属企业负责粮食出库、配合商务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中央储备粮交易涉及买卖双方资金的结算,优先通过批发中心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账户进行,坚持购销钱货两清,批发中心将已出库并且经双方确认的粮食货款分批足额划入直属企业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账户。

第六条  粮食买方和卖方为依法注册或具有经营资格的企业(经营者)或个人。

 

第二章  交易准备

第七条  粮食交易采用会员制。参加交易的买方、卖方须交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交易授权书》《会员权利与义务确认书》以及个人有效证件等资料,经省级交易中心审验后,成为会员。因会员自身原因导致密钥遗失、信息泄露、非本人使用等情况产生的任何损失,由会员自行承担。会员必须按要求参加批发中心会员年审。

第八条 粮食买方须在竞价交易会前,根据所需竞价交易的数量,按照《交易公告》的要求,向指定的银行账户预交相应数额的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并确认到账。批发中心受客户委托,对客户暂存各自账户的、拟用于保障交易活动正常进行、合同正常履约的各项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及其他可用资金等统称为客户保证金)进行管理和结算,承担资金安全管理责任(发生不可抗力情形除外)。

第九条 卖方所提供的标的,应包括卖方仓库名称(所卖粮食的实际存储地点)、品种、数量、生产年份、等级,近期的水分、杂质等主要质量指标和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质量安全指标。

第十条 批发中心每次竞价交易前及时在“四川粮网”(www.scgrain.com公开发布《中央储备粮竞价销售交易规则》《交易公告》和交易清单。

 

第三章  交易地点和时间

第十一条 交易时间在公告交易日进行。

第十二条 因公共网络故障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交易中断的,批发中心不承担责任,并有权推迟或暂停交易。买方终端设备等出现故障的,不影响整体竞价交易的正常进行。

第十三条 交易地点:成都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大厅(成都市上东大街246号新良大酒店6楼)。

第十四条 交易时间、地点如临时有变更,批发中心将提前公告。

 

第四章 交易秩序

第十五条 参加网上竞价交易的交易代表通过登录四川粮网(www.scgrain.com)进入统一的竞价交易系统。

第十六条 交易活动必须按照批发中心确定的交易方式、交易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 为了保护买卖双方合法权益,保障正常交易秩序,禁止恶意串通交易价格等损害他人利益的一切行为,对严重扰乱交易秩序的,批发中心按照管理权限有权取消其交易资格。同时,为了防范系统交易和结算风险,必要时,批发中心应通过发布《交易公告》采取应对措施处置。

 

第五章  交易程序

第十八条 粮食竞价交易成交价格为卖方承储库仓前散装车板交货的价格,不含包装及整理费用。如果买方有包装以及整理要求的,可与直属企业另行协商,费用按协商标准单独进行结算。

粮食出库仓前散装车板价,是指粮食散装至买方汽车车板的价格。包括散粮出库、过磅(包括确需库外过磅的)、装车等全过程的人工及设备使用等费用;经协商粮食卖方另行收取包装以及整理费用的,应开具发票。

第十九条 竞价交易可采取对委托标的,依次按交易节进行的方式,也可采取一次性或分批次公布委托标的挂牌竞价以及专场竞价等方式进行,具体竞价方式由批发中心根据实际情况选定,详情见《交易公告》。

第二十条 竞价交易采取按交易节依次竞价方式的,开市后,买方利用交易终端按交易节或专场进行交易。每笔交易从标的起价价位开始报价,粮食按每吨5元或5元的整数倍递升报价特殊情况批发中心与卖方另有约定的,按具体约定执行。买方一经应价,不得撤回。买方在新价位应价并被交易系统确认后,前一价位的应价自动失效。买方报价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如无其他买方以更高的价格应价,则该买方为该标的实际买方,该应价为标的成交价。在标的起价价位上无人应价时,即撤销该笔标的。

第二十一条 竞价交易开市后,买方在拟选定标的的起拍价位开始报价。买方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在规定的时间内,以最高出价为标的成交价,该买方为该标的实际买方。在标的起价价位上无人应价时,即撤销该笔标的。

第二十二条 交易合同自系统确定竞价成交之日起生效。交易结束后,成交的买卖双方须在规定时间内现场或通过邮寄方式签订纸质交易合同;也可通过交易系统网上签订电子交易合同。

第二十三条 中央储备粮买方所购买的粮食用途要符合政府有关部门文件的规定,详情见《交易公告》。

 

第六章  交割和结算

第二十四条 买卖双方应严格履行交易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并享有交易合同规定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自竞价成交之日起,买方可凭交易合同及经办人有效证件到卖方承储库查验货物,卖方承储库核实无误后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六条 粮食每笔成交合同的履约时间为:自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同一买方在同一库点、同一批次购买粮食数量在500(含)吨及以下出库期暂定30天,购买粮食数量在500吨以上-1500吨(含)以下的出库期45天,购买粮食数量在1500吨以上-3000吨(含)以下的出库期50天,购买粮食数量在3000吨以上的,出库期最长不超过60天。因市场调控需要另行约定的,详情见《交易公告》。

第二十七条  单笔粮食成交数量500吨(含)及以下的,粮食买方必须于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20天内按《交易公告》的要求将全额货款一次或分批汇入指定的银行账户。单笔粮食成交数量500吨及以上的,粮食买方必须于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按《交易公告》的要求将全额货款一次或分批汇入指定的银行账户。因市场调控需要另行约定的,详情见《交易公告》。批发中心不得强行要求买方一次性汇入全部货款。

批发中心货款到账后,由买方在交易系统自行填写电子《出库通知单》,批发中心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出具《出库通知单》,并通知卖方和买方。

第二十八条  买方准备提货时,应提前2个工作日书面或电话通知卖方。卖方接到出库通知后,应做好各项出库准备,安排足够人员、设备等,确保能按正常日出库能力均衡出库。如有特殊情况,双方要及时沟通,必要时批发中心可要求买卖双方每日报送日出库进度情况。

第二十九条 粮食出库,是否采用其它方式出库由买卖双方协商决定,卖方承储库不能强制以包装粮食出库。买方需要包装物时,包装物由买方自行准备;或委托卖方承储库代办,代办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议定,卖方承储库不得强迫买方以指定的价格购买包装物。买方自愿采取散装散运的,散装出库的费用由卖方直属企业负担,包含在车板前费用之内。

第三十条 买方提货时,应及时派人到卖方承储库组织现场验收并监装。卖方出库的粮食品种以合同为准;粮食质量以公示的质量指标为依据,具体参见交易清单。有意向参与交易的会员,可联系卖方提前实地查看粮食实物质量。如未提前看样或看样后参与竞买的会员,均视同认可标的质量,粮食成交后不再对质量提出异议。粮食数量以合同为依据,具体以承储库计量衡器为基准。承储库计量衡器必须经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且在检定有效期内。

第三十一条 粮食出库质量认定执行我国最新国家粮油质量标准规定。为便于验收核算,以卖方仓内实际出库粮食水分、杂质确定结算数量,出库时不再进行水分、杂质增扣量。因市场调控需要,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下发文件或卖方对中央储备粮的质量认定做出调整的,详情见《交易公告》。

第三十二条  买卖双方对已出库粮食验收无误且对销售发票开具方式和金额无争议的,按照成交价格和结算数量,由卖方严格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及时向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同时签署纸质《验收确认单》,需注明实际出库粮食的数量、价格、货款等。也可通过交易系统填写电子《验收确认单》。

在规定的出库期满之日起5日内,批发中心按照管理权限,对仍未收到《验收确认单》且未收到买方或卖方书面异议的,则视同出库完毕。

批发中心在《验收确认单》签署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中央储备粮销售货款全部划入成都分公司下属直属企业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账户。

第三十三条  粮食买方与卖方对出库粮食的数量、质量等有异议出现商务纠纷的,应停止出库,双方协商解决;批发中心按照《中央储备粮竞价销售交易规则》等有关政策文件进行协调处理。对数量有异议的,批发中心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校验计量器具或申请计量部门对计量器具重新校准;对质量有异议的,批发中心应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备份样品进行复检或者双方协商重新进行扦样检验。所发生的费用由过错方承担,所耗费的时间不改变合同约定交割期限,对可能带来的损失亦由过错方承担。

第三十四条 买方在规定的出库期限内未出库,造成延期发运的,卖方有权变更粮食存放地点,发生的搬转、运输以及仓储保管等各项费用由买方自行承担,因此给卖方造成损失的,买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买方、卖方提出申请,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已成交的中央储备粮无法正常出库的,由批发中心核实后,经买卖双方协商同意,可任选一种处理方式:一是终止合同,退还买方履约保证金及扣除手续费后的剩余交易保证金、已支付未出库部分货款;二是延长出库期,最长不超过1个月。在出库延长期满,如不可抗力状况一直存在导致粮食仍未运出的,合同自动终止。

第三十六条 批发中心对中央储备粮按合同成交金额的0.8‰收取交易手续费,有关部门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详情见《交易公告》。交易手续费应从预交的交易保证金中扣除,余款应买方要求退还或冲抵货款。

第三十七条 买方预交的履约保证金,按照《交易公告》规定的履约释放条件进行释放。应退履约保证金可由买方自行申请退回,也可应买方要求暂存用于以后交易。对于未成交部分对应的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在交易会结束后,应买方要求在2个工作日内退回,或转为货款,或暂存用于以后交易。

第七章  违约处罚

第三十八条 竞价交易成交后,买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均视同买方违约:

1、拒签合同的;

2、竞价成交后,买方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全额货款汇至指定账户,对其中未交纳合同货款的部分;

3、因买方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将全部粮食从卖方仓库运出的。

4、违反中央储备粮竞价销售有关政策文件规定或该批次粮食《交易公告》中限制条件的。

第三十九条  买方出现第三十八条违约行为的,合同终止。批发中心根据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标准乘以实际违约数量计算违约金,从买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缴并支付给卖方。其中,已完成部分出库的,视同合同部分履行,对未出库部分的粮食数量视为实际违约数量;全部违约的,将合同总数量视为实际违约数量。

第四十条 竞价交易成交后,卖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视同卖方违约:

1、拒签合同的;

2、设置障碍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质量、品种、数量完成交货的,(标的提交后出现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3、拒绝质量检验,移动或改变标的的;

4、在规定标准之外收取其他费用的;

5、拒绝买方正当要求,不按政策规定开具销售发票的;

6、违反中央储备粮销售有关政策文件规定情形或该批次粮食《交易公告》中限制条件的。

第四十一条  卖方出现第四十条所述违约行为的,批发中心按照管理权限将其行为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第四十二条   中央储备粮竞价交易成交或签订合同后,如遇国家应急动用或中央储备粮重大政策调整,导致已成交、已签订或已执行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交易或合同双方共同免责。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上述规定未尽事宜,由批发中心与买卖双方协商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交易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交易规则由四川粮油批发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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