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安全党政同责”首次进入我国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16 浏览次数: 字号:[ ]

修订后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将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粮食安全党政同责”第一次在行政法规中得以明确规定。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副局长黄炜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说,粮食流通是连接粮食生产和消费的重要工作。近几年我国每年生产粮食超过1.3万亿斤,其中70%进入流通环节,超过9200亿斤。从一定意义上说,没有有效的粮食流通,就不会有真正的粮食安全。修订的条例按照党中央“粮食安全要实行党政同责,‘米袋子’省长要负责,书记也要负责”的最新要求,在全面总结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做法经验的基础上,第一次在行政法规中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完善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承担保障本行政区域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同时,对有关职能部门粮食流通监管职责作出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与此同时,条例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取消了粮食收购资格行政许可,强化了粮食流通事中事后的监管措施,专门建立起粮食流通信用监管制度,强化了监督检查的职责和手段,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实现粮食流通的有效监管建构起了新的模式;系统完善了粮食流通各类主体在政策性粮食管理、粮食流通经营行为规范、粮食质量安全、粮食节约和减损等方面的权利义务规范,细化规定了粮食流通的禁止性行为,补上了粮食流通管理的制度短板;适应粮食流通法律治理的新要求,按照放松管制、加强监管的法治理念和要求,通过定额、倍数等不同罚则的设定,全面强化对粮食流通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进一步提升违法成本、加大处罚力度。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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